人才市场网,人才招聘人才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用户帮助
首 页
各地招聘
全国
上海
北京
天津
重庆
浙江
宁波
杭州
温州
台州
金华
绍兴
江苏
南京
无锡
苏州
扬州
南通
广东
广州
深圳
佛山
东莞
福建
厦门
泉州
福州
其他省市
武汉
湖南
江西
长沙
石家庄
My 001hr
┊
招聘信息
┊
人才信息
┊
猎头服务
┊
培训进修
┊
高级人才
┊
委托招聘
┊
院校联盟
┊
职业指导
当前目录:
人才市场网
>>
用户帮助
>>
会员注册说明
·
个人会员注册
·
应届毕业生注册
·
用人单位会员注册
·
教育培训机构注册
·
院校就业部门注册
·
人才中介注册
常见问题总汇·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收退费规定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切实保护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丽计管费[2001]3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收费、退费作规定如下:
一、收 费:
收费包括求职报名登记费和介绍费两部分。
(一)求职者到介绍所求职报名前三个月免费(截止2004年7月20日),之后须交求职报名登记费每人每次10元。
(二)介绍成功的(先预收),向求职者收取介绍费。
1、介绍到本市单位,包括本市各县(市、区),收取介绍费30—70元/人次,具体为:
①普通工人 40元/人次;
②初级工(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50元/人次;
⑧中级工(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60元/人次;
④高级工以上(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70元/人次;
2、介绍到本市范围以外单位的,收取介绍费100—150元/人次,具体为:
①普通工人 100元/人次;
②初级工(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120元/人次;
⑧中级工以上(持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50元/人次。
二、退 费:
根据不同情况,分全部退费、部分退费和不予退费几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介绍所应将报名费和介绍费全部退还:
1、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时,用工单位需招用的人员已满,求职者又不同意继续介绍的;
2、本中心介绍用工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失实或工种、用工条件与招工简章不符,求职者向介绍所提出的;
3、用工单位在2日内无人接洽的;
4、本中心介绍不符合用工单位招工简章要求的求职者到用工单位面试,面试不合格退回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全部退还介绍费,不退报名费:
1、求职者面试后又不愿意留下工作,在有效时间内回到介绍所,经查实确不在该单位上班的;
2、求职者经用工单位面试不合格退回的;
3、在用工单位事先与本中心约定试用时间内(试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用工单位试用不合格或求职者要求退回的;
4、求职者经介绍与用工单位在本中心当面洽谈,到用工单位后,在有效时间内又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5、本中心介绍求职者到用工单位后,由于用工单位还未开业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安排求职者,求职者不愿意等待的。
6、求职者经本中心介绍后不满意一周内介绍费全退,半个月退介绍费的50%,半个月以上介绍费不退。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费:
1、求职者经本中心介绍,前往用工单位报到的人数多于介绍信具明的人数(求职者私自带人),被用工单位拒收的;
2、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经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证实的;
3、求职者在本中心报名,交了报名费(未交介绍费),后又不愿意参加面试的,不退报名费。
(四)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工作,在有效时间外被用工单位辞退,本中心应退还部分介绍费,可按每超过一天少退5元计算,若工资收入高于介绍费的,不予退费。
有效时间: 市区范围内2天,本市各县(市)3天,跨市及出省7天。
(五)如本中心提供虚假信息、空头介绍,经中心办公室查实的,除退还报名费和介绍费外,还应承担求职者的来回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支付)及误工补贴(每天10元计,不到1天的按1天计)。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等处罚。
(六)符合退费规定,而本中心却以各种理由不退费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市场管理办公室除责令介绍所退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业整顿1-7天的处罚。
(七)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后,又故意以各种理由到本中心退费,然后又重新回到所介绍的用工单位工作的,求职者必须重新交费,同时赔偿本中心由此支付的来回交通费。
三、收退费手续
1、本中心收退费必须主动出具收费收据。
2、求职者要求退费的,要凭收据、介绍信和身份证办理退费手续。
丽水市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
您对我们工作的批评或建议,请发信到管理员信箱
cxfang@520job.com
■
若网站无法访问、链接不能打开等,请打客户服务热线0578-2136092报障,谢谢。